乐成案例一:
杭州某信息科技公司注册(实缴)资本918万元,由有限公司甲(占比51%)和有限公司乙(占比49%)投资设立,现有一家拟上市企业以2808万元收购甲所持有公司51%的股权。
计划前有限公司甲所交企业所得税:(2808-918*51%)*25%=585(万元)计划前公司股东甲所交个人所得税:(2340-1755)*20%=351(万元)
计划后甲公司所交企业所得税:36(万元)
计划后甲公司股东所交个人所得税:127(万元)
节税比例:82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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